可以,遺囑執行人管理遺產並為執行遺囑必要行為時,原則上無須徵得繼承人同意;而繼承人也不得妨礙其職務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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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繼承人不明、有無債權人或債務人不明,或遺產有待清算時,遺囑執行人的職務與遺產管理人可能會發生競合。此時,實務上會優先由遺產管理人進行搜索繼承人及清算程序。遺囑執行人的任務主要在於執行遺囑內容的交付與分配,這些前提必須在繼承人確定、遺產範圍及債權債務清算完畢後才能具體實現。因此,在清算程序完成前,遺囑執行人的權限應暫停,待清算程序完成後再接續執行。
歡迎收聽「長者法網智多聲」。「長者三寶」,即持久授權書、遺囑和預設醫療指示之中,相信大家最常聽到的就是遺囑,亦即是「平安紙」。這一節我們會為大家說一下遺產承辦和遺囑。
合理安排工作與生活的節奏,確保雙方有足夠的時間陪伴彼此。適當的休息和放鬆對婚姻關係的維護也很重要。
繼承人於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中,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並不得妨礙其職務之執行。 遺囑執行人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協助被繼承人申報遺產稅,以及分配遺產,因此在上開範圍內,遺囑執行人視為繼承人的代理人,可以代理繼承人辦理報稅、管理遺產、分配遺產,且繼承人還不能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且也不得妨礙其職務之執行。在遺產有動產或不動產的情形,處理內容也不同: 沒有不動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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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藉是指立遺囑人在去世時合法逗留並打算以之作為永久居所的國家或地方。任何人都不能沒有居藉,亦不能同時擁有兩個居藉。立遺囑人的居藉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居藉決定了適用的法律,規管分配立遺囑人的遺產。部分國家(不包括香港)會要求將一定比例的動產遺留給配偶或子女。而一般不動產(如土地和房屋)的分配則根據所在地的法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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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遺囑執行人同時也可以是繼承人,只要該繼承人為非未成年、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即可。
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中,遺囑執行人的資格條件有明確的規定和限制。民法對於誰能擔任這個重要角色,設定了嚴格的標準。
這些法律規定的背後邏輯很簡單。遺囑執行涉及複雜的財產管理和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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